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一方20000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163元(29222元/年×16年6个月)、丧葬费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90元(80.06元 ...

阅读更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阅读更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阅读更多...

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自身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刚 ...

阅读更多...

胡某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吴文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翠芹、汲井华、万欣颖、万欣阳撤回上诉。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3)北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阅读更多...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承担其事故的全部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24,715.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应赔偿误工费4096.57元、护理费1962.4元;后期治疗费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赔偿130 ...

阅读更多...

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给上诉人黄某某、杨秀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杨秀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 ...

阅读更多...

莫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莫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某和赔偿了死者夏某5、康某6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可对被告人莫某和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吴小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经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8732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

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6项  、第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一直在现场听候处置,带回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抚养人张某1生活费的观点,因张某1不满60岁,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应该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东至县张溪镇湖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实张某1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不能采用,因此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赔偿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的观点,因没有证据提交,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其他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

阅读更多...

孙某某犯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 ...

阅读更多...

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敦志飞虽然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是对敦某开走车辆并不知情,故其不应当承当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徐某、武某乙、武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共计240087.5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84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1225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84元,由被告人敦某赔偿(已给付5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未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故其误工费应当按农、林、牧、鱼业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超载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冀D×××××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交强险120000元以后,按主次责任,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要求赔偿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但无证据证明其积极抢救伤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受害人郭某伤情较重 ...

阅读更多...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严惩。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岳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张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王琮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王某受伤,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无责任。原判认定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结论董某的伤情为重伤,但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轻伤鉴定是综合董某的整个伤情作出的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颈椎异常表现为伤病共同导致的结果,且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最终鉴定结论为轻伤。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故认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某上诉所提董某误工费及护理人员误工费的工资证明均是虚假证据,致其多支付赔偿款数万元;认定董某的误工时间到2008年5月13日错误,应计算至2007年5月15日的理由。经查,董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供了其及董天庆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完税证明,能够证明其误工损失的情况 ...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支公司以赔偿数额不合理及原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了年赔偿额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所驾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原审判决该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海支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荣彬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 书记员: 谢美琪

阅读更多...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因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赵某甲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甲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人赵某甲按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用,其提供的证据合计金额为186149.50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主张的其余部分医疗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用以证实护理费用的证据存在瑕疵,故本院依法确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