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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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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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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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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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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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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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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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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沈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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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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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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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甲依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林某乙同意不再追究林某甲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化解,林某甲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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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轻伤一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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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互相打架行为手段简单,案发后两人及家属较快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化解,且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时没有矛盾,本次打架系因琐事临时冲突发生,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犯罪前科,均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犯故意伤害罪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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