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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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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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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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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群体性事件中属于被怂恿、被煽动人员,归案后有坦白表现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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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等8人寻畔滋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林某甲在群体性事件中属于被怂恿、被煽动人员,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林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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