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财物人民币3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犯罪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返还在被害人处骗取的钱款,并对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申报国家危房改造,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前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霍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础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已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础伦巴特尔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础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础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础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责任范围之内予以赔偿。本院酌定被告人础伦巴特尔承担本次事故的7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承担30%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的损失评析如下:医疗费131,569.8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陈秉文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六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六六在缓刑考验期限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六六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7年6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六六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六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胡某的刑罚执行起止期间计算错误,应纠正为“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及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章华、王连营、邵某犯诈骗罪以及王连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章华、王连营、邵某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许章华、王连营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邵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诈骗的第三笔犯罪中,许章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笔犯罪属犯罪未遂,对于该笔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诈骗犯罪归案后以及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被告人王某某、邹家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邹家楼均行为积极,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邹家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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