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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