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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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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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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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