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与被害人魏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占领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12万元,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占领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张占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保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保民的辩护人关于吕保民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有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有申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有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迎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迎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迎杰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迎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迪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刑初字第00198-1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 涛 审判员 马红艳 审判员 冉瑞山 书记员: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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