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哲审判员 高东安代理审判员 王立珂 书记员: 张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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