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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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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案)_黑龙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案)_黑龙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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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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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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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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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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