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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案发前主动返赃的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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