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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某、栾某某与关爱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海某为关爱山购买机票,同意关爱山于工作了5个月时返回国内,应视为双方变更了原口头劳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变更期限的同时,双方对原口头劳务合同的其他条款未做变更,即原口头劳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故往返费用仍应由刘海某、栾某某负担。刘海某、栾某某主张关爱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因本案调整的是劳务纠纷,而刘海某、栾某某的主张是民间借贷纠纷,故在本案中不与调整。综上,依照庭审中刘海某、栾某某认可的每月平均给付4,118.00元的工资标准,关爱山请求5个月共给付20,000.00元劳务费并无不当,应当得到支持。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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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尚欠马某某借款3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蔡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蔡某上诉称,马某某通过唐清向蔡某借款10,000.00元应冲减蔡某欠款的辩称,因蔡某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供马某某欠款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蔡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蔡某尚欠马某某借款33,000.00元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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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案件注重证据。本案中,关键证人刘某乙证言中并没有证实该欠条是王某某胁迫陈某某出具的,只是听陈某某说王某某在威胁陈某某违法建房要去告他。在欠条形成过程中,并没有反映出陈某某被胁迫的内容。上诉人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13年7月23日,而上诉状中称其房屋被拆扒是在出具欠条之后,出具欠条与房屋被拆扒并无关系。撤销权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只能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抗辩理由必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出具的欠条是在王某某胁迫下出具的,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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