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阅读更多...

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陈玉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准予减刑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卜云飞 第页/共页

阅读更多...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海霞 审 判 员  徐景娥 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 书记员:于芳

阅读更多...

祁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边雅嫱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萨茹拉 书记员:金龙

阅读更多...

高某胜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高某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阅读更多...

孟某某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刁卫国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刁卫国在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民事赔偿未履行,同意执行机关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阅读更多...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黄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白国庆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白国庆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国庆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景保华 书记员:敖田格

阅读更多...

曹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刘某盗窃、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阅读更多...

赵利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娥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王鑫

阅读更多...

宫金和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宫金和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白铁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良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人民陪审员 李沫 书记员: 吴云

阅读更多...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岩 书记员: 芦斌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审判员 姜光日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阅读更多...

李某立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霞 审 判 员  徐景娥 代理审判员  吕 岩 书记员:徐阳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武哲审判员  孙忠武审判员  高元娥 书记员:赵航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杨某彬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妍

阅读更多...

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阅读更多...

连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连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阅读更多...

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民事赔偿部分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铁玲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金龙

阅读更多...

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阅读更多...

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訾红梅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江南

阅读更多...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铁玲 审 判 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刘紫新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孙向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阅读更多...

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许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穆阳

阅读更多...

骆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某某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丽梓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叶芷君

阅读更多...

蔡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路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懿

阅读更多...

赵某龙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 祚 龙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