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过,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适当增加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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