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瑞某、郭庆某、赵景某、徐某、徐吉某、李怀某提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较轻的上诉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