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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李某某(系出租车车主)女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有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营刑二终字第00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二、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赔偿被申请人毛艳、乔勃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1659.26元,原审被告人谭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支公司应赔偿毛艳、乔渤潍保险金人民币283568.26元,扣除已赔付毛艳、乔渤潍的119568.26元及赔付李滨的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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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赵某甲、赵某乙、时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死亡赔偿金200738.37元(9416.10元/年×20年+6438.12元/年×10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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