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龙当庭辩解案发后其让王某祥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罗小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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