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罪行较轻,案发****其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