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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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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隙滋事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隙滋事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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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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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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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行为,但因其案发后积极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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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属于民间纠纷引发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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