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无刑事处罚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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