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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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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前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款已经补缴,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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