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此次犯罪此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有过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家庭偶发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民间偶发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此次犯罪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矛盾因邻里偶发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民间偶发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矛盾因夫妻情感纠纷引起,被害人陈某某有过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的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褚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村民、邻居,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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