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构成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