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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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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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