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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致人轻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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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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