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超地域、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扎某某、徐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强迫交易等案)_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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