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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聚众斗殴案)_昂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占某某系初犯、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悔罪表现良好,况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赔偿,被告人工作的乡政府也表示被告人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经我院走访调查了解被告人家庭,家中共三人,配偶无业,儿子在昂某某小学上学,家里一切开支都有占某某一个人的工资承担,而且现在犯罪嫌疑人占某某神志不清,生活也无法自理,不予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罪的免刑从轻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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