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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甲)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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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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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收购赃物过程中与刘某江见面进行交易的均是潘某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地位,且其女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目前尚在哺乳期,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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