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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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雷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王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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