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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5箱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扣押的手机1部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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