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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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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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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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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俊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常俊海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常俊海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俊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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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合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元合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元合喜在庭审中悔罪,且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元合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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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已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主张的医疗费9442.70元、丧葬费19360元(38720元/年÷2)、死亡赔偿金150739元(886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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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张运启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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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被告人韩某某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情节,并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韩某某年岁已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付清审判员 杨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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