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事故大队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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