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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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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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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将为挽回国家损失暂扣的税款罚没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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