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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