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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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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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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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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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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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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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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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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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