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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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