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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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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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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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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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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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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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