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乙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乙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乙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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