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乙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乙采取虚假手段诱骗他人买卖期权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乙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完成老板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工作,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观上只是出于正常的打工谋生目的,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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