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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污染环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