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史某某、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 第一,本案因邻里间垃圾摆放引起矛盾,进而双方争斗,当事人双方为居住在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两户邻居,应尽可能处理化解双方矛盾冲突。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人民币2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第三,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史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和史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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