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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视为自首,得到死者近亲属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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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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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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