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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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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丁某某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丁某某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以及案发后已积极主动拆除大部分违法建造的房屋并向昆明市**林场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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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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