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并对被害人已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本案系由情感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已经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刑事和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滋事,挑拨他人斗殴,造成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已进行了民事赔偿,双方已向司法机关出具“刑事和解协议书”,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明确表示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查并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若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冲突,为化解社会、家庭矛盾,同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且年满75周岁,现被害人也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系被害人系有一定过错、案由系日常生活矛盾、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