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投案,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与被害人吕某某约定投资演唱会,但具体投资项目是否为“李宗盛2014‘既然青春留不住’世界巡回演唱会”相关事实不清,且李某甲收取吕某某资金后存在实际投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尚不明确。另外,关于李某甲使用吕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7536)进行消费的行为,其是否系未经吕某某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该信用卡相关证据不足,故其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防盗保险柜1台、银行卡7张、公章6枚、个人私章3枚及电子银行U盾、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空白现金支票、记账凭证等相关物品均扣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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