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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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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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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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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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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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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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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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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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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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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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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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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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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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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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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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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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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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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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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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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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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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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答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答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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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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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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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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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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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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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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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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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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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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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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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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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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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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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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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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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常某某故意伤害案)(郭某某)(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相互谅解对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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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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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唯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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