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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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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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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辛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款全部履行,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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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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