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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