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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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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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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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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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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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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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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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