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标示缺失、错误或者瑕疵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直接影响食品本身的食用安全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食品的生产销售者给予“十倍赔偿”。本案中,案涉三款葡萄酒均具有《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标示缺失、错误或者瑕疵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直接影响食品本身的食用安全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食品的生产销售者给予“十倍赔偿”。本案中,案涉三款葡萄酒均具有《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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