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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